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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海南省矿产|同方知网软件|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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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ღ◈✿ღღ、开采和保护ღ◈✿ღღ,促进我省矿业发展ღ◈✿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ღ◈✿ღღ,结合本省实际ღ◈✿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ღ。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ღ◈✿ღღ。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ღ◈✿ღ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ღ◈✿ღღ、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ღ◈✿ღღ、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ღ◈✿ღ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ღ◈✿ღღ,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ღ◈✿ღ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ღ◈✿ღღ。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ღ、城乡总体规划ღ◈✿ღ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ღ◈✿ღღ、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ღ◈✿ღღ,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ღ◈✿ღღ,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ღ◈✿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ღ◈✿ღღ,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ღღ。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ღ◈✿ღღ,在本省合资ღ◈✿ღღ、合作或者独资勘查ღ◈✿ღღ、开采矿产资源ღ◈✿ღღ。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ღ◈✿ღღ。

  第七条鼓励投资勘查ღ◈✿ღღ、开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矿产资源ღ◈✿ღ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ღ◈✿ღღ,对可以由本地方勘查ღ◈✿ღღ、开采的矿产资源ღ◈✿ღღ,优先合理开发利用ღ◈✿ღღ。

  第八条勘查ღ◈✿ღღ、开采矿产资源ღ◈✿ღღ,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ღ◈✿ღღ、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ღ◈✿ღღ,取得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ღ◈✿ღღ。

  第十条勘查ღ◈✿ღ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ღ◈✿ღღ,保护生态环境ღ◈✿ღღ。

  第十二条勘查ღ◈✿ღღ、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当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ღ◈✿ღღ,纳入财政管理ღ◈✿ღღ,实行收支两条线ღ◈✿ღღ。

  第十三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勘查矿产资源ღ◈✿ღღ,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ღ◈✿ღღ,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取得探矿权ღ◈✿ღღ。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ღ◈✿ღღ。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探矿权申请人资格要求ღ◈✿ღღ、勘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ღ◈✿ღღ。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ღ◈✿ღღ,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ღ◈✿ღღ,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

  第十六条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ღ◈✿ღღ,受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ღ◈✿ღღ,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

  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ღ◈✿ღღ,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凯发k8国际ღ◈✿ღღ。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ღ◈✿ღღ,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ღ◈✿ღღ。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ღ◈✿ღღ。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ღ◈✿ღღ,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凯发k8国际ღ◈✿ღღ、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ღ◈✿ღღ、综合评价的ღ◈✿ღღ,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ღ,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可以进行综合勘查ღ◈✿ღღ、综合评价ღ◈✿ღღ。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ღ◈✿ღღ。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ღ◈✿ღღ,并逐年递增ღ◈✿ღღ。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ღ◈✿ღღ,延续期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续前最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基准ღ◈✿ღღ,每年递增1倍ღ◈✿ღღ。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ღ◈✿ღღ,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ღ◈✿ღღ。

  第二十二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ღ◈✿ღღ,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ღ,探矿权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ღ◈✿ღღ:

  第二十三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ღ◈✿ღღ。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ღ◈✿ღღ,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ღ◈✿ღღ。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ღ◈✿ღღ,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ღ◈✿ღ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ღ◈✿ღღ。准予延续的ღ◈✿ღღ,延续期限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ღ◈✿ღღ。

  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ღ◈✿ღ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可证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ღ◈✿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ღ◈✿ღღ,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ღ◈✿ღღ。未经评审ღ◈✿ღღ、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评审ღ◈✿ღღ、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ღ◈✿ღღ、统计ღ◈✿ღღ、核销ღ◈✿ღღ。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ღ◈✿ღღ,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ღ◈✿ღღ,并对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ღ◈✿ღღ、统计ღ◈✿ღღ、核销ღ◈✿ღღ。

  第二十九条建设铁路ღ◈✿ღღ、工厂ღ◈✿ღღ、水库ღ◈✿ღღ、输油气管道ღ◈✿ღღ、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ღ◈✿ღღ,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ღ◈✿ღღ,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ღ◈✿ღღ。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ღ◈✿ღღ,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依法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ღ◈✿ღღ。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ღ◈✿ღღ,应当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ღ◈✿ღღ、颁发采矿许可证ღ◈✿ღღ,取得采矿权ღ◈✿ღღ。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ღ◈✿ღღ,颁发采矿许可证ღ◈✿ღღ,出让采矿权ღ◈✿ღღ:

  前款第一ღ◈✿ღღ、第二项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ღ◈✿ღღ,可以委托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ღ◈✿ღღ,颁发采矿许可证ღ◈✿ღღ,出让采矿权ღ◈✿ღღ,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ღ◈✿ღღ:

  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划分标准ღ◈✿ღღ,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ღ◈✿ღღ。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批登记ღ◈✿ღღ,出让采矿权ღ◈✿ღღ。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ღ◈✿ღღ: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ღ◈✿ღღ,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ღ◈✿ღღ,持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ღ◈✿ღღ,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ღ◈✿ღღ,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ღ。

  第三十五条矿区范围划定后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ღ◈✿ღღ,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2年的期限ღ◈✿ღღ。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ღ◈✿ღღ,视为自动放弃ღ◈✿ღღ。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请采矿权的除外ღ◈✿ღღ。

  (三)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依法缴存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证明文件ღ◈✿ღღ;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ღ◈✿ღღ,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ღ。准予批准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ღ◈✿ღღ,颁发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ღ◈✿ღღ,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ღ◈✿ღ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可以协议出让ღ◈✿ღღ: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ღ◈✿ღღ、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ღ◈✿ღღ。

  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ღ◈✿ღღ,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采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同方知网软件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ღ◈✿ღღ,颁发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ღ◈✿ღღ,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并依法缴存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ღ◈✿ღღ;

  第四十条采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开采之日起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ღ◈✿ღღ、伴生矿产资源ღ◈✿ღღ,需进行综合利用的ღ◈✿ღღ,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ღ,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可以进行综合利用ღ◈✿ღღ。

  需要延续采矿期限的ღ◈✿ღღ,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ღღ。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ღ◈✿ღღ。准予延续的ღ◈✿ღღ,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ღ◈✿ღღ。

  第四十四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ღ◈✿ღღ,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ღ◈✿ღღ,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ღ◈✿ღღ: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从价从量的原则计征ღ◈✿ღღ。采矿权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凭证ღ◈✿ღღ;采矿权人不能提供的ღ◈✿ღღ,负责征收的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消耗鉴定和价格鉴定结果ღ◈✿ღღ,核定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ღ◈✿ღღ。

  第四十六条在本省开采锆英石砂矿ღ◈✿ღღ、钛铁矿砂矿ღ◈✿ღღ、钼矿ღ◈✿ღღ、石英砂矿等特定矿产资源ღ◈✿ღღ,应当缴纳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ღ◈✿ღღ,主要用于特定矿产资源深加工补贴ღ◈✿ღღ。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ღ◈✿ღღ。

  采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ღ◈✿ღ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ღ◈✿ღ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方知网软件ღ◈✿ღღ。

  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ღ◈✿ღღ,经验收合格的ღ◈✿ღღ,按照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ღ◈✿ღღ。

  第五十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ღ◈✿ღღ,并按照规定完成劳动安全ღ◈✿ღღ、水土保持ღ◈✿ღღ、土地复垦ღ◈✿ღღ、环境保护等工作ღ◈✿ღღ。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ღ◈✿ღღ,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ღ◈✿ღღ,由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ღ◈✿ღღ。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ღ。

  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转让后ღ◈✿ღღ,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ღ◈✿ღღ、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ღ◈✿ღღ。

  第五十四条申请转让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ღ◈✿ღღ,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ღ◈✿ღღ:

  第五十五条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ღ◈✿ღღ,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ღ◈✿ღღ。

  准予转让的ღ◈✿ღღ,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ღ◈✿ღღ,办理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ღ◈✿ღღ。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ღ◈✿ღღ。

  第五十七条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ღ◈✿ღღ,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ღ◈✿ღღ,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ღ。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ღ◈✿ღღ。

  第五十八条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ღ◈✿ღღ。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ღ◈✿ღღ、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ღ◈✿ღღ。

  第五十九条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ღ◈✿ღღ,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转移的ღ◈✿ღღ,应当办理变更登记ღ◈✿ღღ。不符合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ღ◈✿ღღ,不得办理变更登记ღ◈✿ღღ。

  第六十条探矿权人ღ◈✿ღღ、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ღ◈✿ღღ,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ღ◈✿ღღ。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ღ◈✿ღღ、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ღ,及时发现ღ◈✿ღღ、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ღ◈✿ღღ。

  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ღ◈✿ღღ,经考核合格ღ◈✿ღღ,取得执法证件后ღ◈✿ღღ,方可从事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ღ◈✿ღღ。

  第六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安全生产ღ◈✿ღღ、环保ღ◈✿ღღ、公安ღ◈✿ღღ、工商ღ◈✿ღღ、水务ღ◈✿ღღ、林业ღ◈✿ღღ、海洋ღ◈✿ღღ、监察等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执法工作ღ◈✿ღღ。

  第六十三条对无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ღ◈✿ღღ、开采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要求供电ღ◈✿ღღ、供水企业对违法勘查ღ◈✿ღღ、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ღ◈✿ღღ、设备停止供电ღ◈✿ღღ、供水ღ◈✿ღღ。

  第六十四条探矿权人ღ◈✿ღღ、采矿权人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ღ◈✿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同方知网软件ღ◈✿ღღ,接受监督检查凯发k8国际ღ◈✿ღღ,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同方知网软件凯发k8国际ღ◈✿ღღ。

  第六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ღ◈✿ღღ、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ღ◈✿ღ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ღ◈✿ღღ:

  第六十六条依法应由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ღ◈✿ღღ。

  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或者重大错误的ღ◈✿ღ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ღ◈✿ღღ,并责令市ღ◈✿ღღ、县ღ◈✿ღ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ღ。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ღ◈✿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二)实施勘查前探矿权人未将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批或者报备案的ღ◈✿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三)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ღ◈✿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ღ◈✿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按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比例缩减相应比例的勘查区块范围ღ◈✿ღღ,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勘查许可证ღ◈✿ღღ;

  (五)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ღ◈✿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ღ◈✿ღღ,责令停止开采ღ◈✿ღღ,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ღ◈✿ღღ,赔偿损失ღ◈✿ღღ,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二)未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并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ღ◈✿ღღ、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缴存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即实施开采的ღ◈✿ღღ,责令停止开采和限期改正ღ◈✿ღღ,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吊销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三)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采矿的ღ◈✿ღღ,责令停止开采ღ◈✿ღღ,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ღ◈✿ღღ,赔偿损失凯发k8国际ღ◈✿ღღ,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四)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ღ◈✿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ღ◈✿ღღ,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并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以下的罚款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吊销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前款第一ღ◈✿ღღ、第二ღ◈✿ღღ、第三项没有违法所得的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ღ◈✿ღღ,从其规定ღ◈✿ღღ。

  第六十九条对本条例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ღ◈✿ღღ;按照鉴定结果认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ღ◈✿ღღ。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未经批准擅自转让ღ◈✿ღღ、出租探矿权ღ◈✿ღღ、采矿权的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第七十二条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ღ◈✿ღღ、探矿权价款ღ◈✿ღღ、采矿权使用费ღ◈✿ღღ、采矿权价款ღ◈✿ღღ、矿产资源补偿费ღ◈✿ღღ、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等费用的ღ◈✿ღღ,由负责征收有关费用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ღ◈✿ღ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ღ◈✿ღღ;逾期仍不缴纳的ღ◈✿ღღ,由颁发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同方知网软件ღ◈✿ღღ。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ღ◈✿ღღ,或者组织代行治理ღ◈✿ღღ,治理资金超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部分ღ◈✿ღღ,责令采矿权人补足ღ◈✿ღღ,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吊销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ღ◈✿ღღ:

  第七十五条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ღ◈✿ღღ、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ღ◈✿ღღ、设备停止供电ღ◈✿ღღ、供水的ღ◈✿ღღ,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

  第七十六条无采矿许可证采矿ღ◈✿ღღ、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继续采矿或者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ღ◈✿ღ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除按照法律凯发k8国际ღ◈✿ღღ、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ღ◈✿ღღ,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机具ღ◈✿ღღ、设备和运输工具ღ◈✿ღღ。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ღღ,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ღ◈✿ღ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ღ◈✿ღღ。

  第七十八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ღ◈✿ღღ、采矿许可证ღ◈✿ღღ,由颁发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ღ◈✿ღღ: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ღ◈✿ღ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ღღ。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ღ◈✿ღღ,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ღ◈✿ღღ,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ღ◈✿ღ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ღღ。